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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左宁刑诉案例带写(案例1-10)

浏览量:1 次 来源:伟德体育网站 时间:2024-07-03 02:00:46

  案例:甲因有意损害乙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某县检察院 随后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1.若某县法院在庭前审查中发觉甲已被特赦,应当怎么样处理? 2.若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发觉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怎么样处理? 3.若某县法院在审理中, 甲突发疾病死亡,某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分析:发条定位:问法院如何,第一先考虑用司法解释,因为解释优于法律,故而想到用《刑诉解释》。 看到“庭前审查”,想到这是公诉第一审程序 。找到第 219 条 ( 二)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 第 219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 若发觉被告人已被国家 特赦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发觉甲已被特赦令免除刑事处罚,某县法院应当将案 件退回某县检察院。

  2.分析:法条定位:考查庭审中“显时特告死”, 马上想到《刑诉法》 第 16 条。

  解析:根据《刑诉法》 第 16 条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若发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失 效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本案中,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发觉,甲的犯罪行为已超越追诉时效期限,此时应当对甲裁定 终止审理。

  3.分析:法条定位: 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死亡怎么样处理 。联想到《刑诉法》 第 16 条。

  解析:根据《刑诉法》 第 1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若被告人死亡,应当裁定终止审 理 。但现有证据若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突发疾病死亡,此时某县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若现 有证据能够证明甲无罪,某县法院此时则应当对甲作出无罪判决。

  案例:某市监狱狱警大俊因涉嫌虐待罪犯大汪被立案侦查,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经 过审查,发觉大汪系违反监狱治理规定,拒不服从管教在先,大俊无奈踹了大汪一脚,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分析:法条定位:虐带被监管人罪——检察院自侦案件。既然解释优于法律,优先适用《高检规则》, 找管辖章节 。进而找到第 13 和 14 条。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 第 1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又根 据同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 院负责 。若基层检察院发觉相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已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案中,大俊系某市监狱狱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大汪,可以由 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本案应当由某市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不能直接负责侦 办。

  2.分析:法条定位:本题不是简单的考查刑诉法 16 条 。一定注意,对于监委会或者检察院移送审查 起诉的案件,检察院都不能轻松地 、直接地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谨慎。本案中,涉考知识 为“程序倒流”,既然考查检察院在审核检查起诉中的工作,加之解释优于法律,故而优先适用《高 检规则》。进而定位到第 366 条。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 第 366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检查起诉过程中, 若负责捕诉的部门发觉 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的案件符合《刑诉法》 第 16 条规定的,应当将案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 门 , 并建议撤销案件。

  本案中, 负责捕诉的部门经过审核检查起诉,发觉大俊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诉法》 第 16 条 规定,即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此时,负责捕诉的部门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将 案件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并建议其撤销案件。

  案例:大汪一家与大喵一家系隔壁邻居,大喵总能听到大汪虐待儿子小汪时小汪的哭喊声,大喵每 次在小区见到小汪都发觉小汪身上有被抽打的伤痕 。一 日 ,大喵出门时看到大汪家门开着, 下意识往里一看 ,发觉大汪正在用针扎小汪,大喵气愤不过报警。

  1.若大汪虐待小汪没有达到重伤程度,公安机关可否以虐待罪对大汪立案侦查? 为什么? 2.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大喵可否赴法院对大汪提起虐待罪自诉? 为什么?

  1.分析:法条定位:公安能不能管虐待? 一般来说,不能管。虐待属于亲告罪,属于法院管辖。但是, 若被害人虽然没有达到重伤 、死亡程度,但不能 、 无法告诉的,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涉及法院对虐待罪的管辖规定 。优先适用《刑诉解释》,定位至第一条。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虐待案本属于法院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案件,若被害人遭受虐 待 ,虽然没有达到重伤 、死亡的程度,但因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 告诉的,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本案中,大汪虐待小汪,虽然没有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但若发觉小汪系没有能力告诉 或者因受到大汪的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公安机关仍可作为公诉案件对大汪立案侦查。

  2.分析:法条定位:大喵能不能自诉?考查自诉的主体问题 。自诉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既然解释优 于法律,优先适用《刑诉解释》,可能会和“管辖”有关, 另外也可能和“第一 审”有关 。在“第 一审”里,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规定自诉第一 审 。进而定位到第 1 条 ,第 317 条。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若被害人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等情形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

  可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中,大喵系大汪 、小汪的 邻居,属于报案人,不是该虐待案的被害人, 因此没有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案例:黄某因诈骗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 院经过审理发觉, 黄某还曾于一年前实施过抢劫,此时正在被立案侦查。

  1.某市中级法院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为什么? 2.某市中级法院若认为对黄某所涉诈骗和抢劫犯罪可以并案审判,应当如何处理?

  1.分析:法条定位:法院,二审,是否开庭? 既然问法院,又既然解释优于法律,优先适用《刑诉解 释》,找“第二审”,进而定位至第 393 条。

  根据《刑诉解释》 第 393 条规定, 下列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一) 对第一审认 定的事实 、证据有异议的上诉案件; ( 二)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三)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 (四)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因一 审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引起二审,这不符合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应当开 庭审理的法定情形, 因此,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可以不开庭审理。

  2.分析:法条定位:二审法院,发觉漏罪,认为可以并案时的处理问题?考点为并案管辖,既然解释 优于法律,优先适用《刑诉解释》,找到“管辖”,进而定位至 24 、25 条。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 第 24 、25 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觉被告人还有其他 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 、审核检查起诉或者立案调查的,可以与相关办案机关协商并案。第二审法 院若决定并案的,应当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由第一 审法院处理。

  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黄某诈骗罪的二审过程中,发觉其还有抢劫罪正在被立案侦查, 某市中级法院可以与侦办抢劫罪的公安机关协商并案。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将诈骗罪与抢劫 罪并案审理的,应当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由某县法院通过一 审程序进行处理。五 、 案例带写五:

  案例:张某因涉嫌间谍罪被某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 某市检察院随后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在审判阶段,张某父亲老张为其托付了辩护律师甲和乙,甲乙赴看管所会见时被告知法律 援助机构已为张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此时应当如何确定辩护人人选? 2.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会见张某前是否需要经过某市国家安全机关许可? 为什么?

  1.分析:法条定位:托付辩护和法援辩护冲突怎么办?今年《刑诉解释》新修订内容 。显然,需要在 “辩护”章节中找 。进而定位至第 51 条。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 监护人 、近亲属又代为托付辩护的,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 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为张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此时张某的父亲老张又为其代为 托付了辩护人甲和乙,此时应当由被告人张某确定辩护人的选,若张某挑选甲和乙,丙和丁 需要退出诉讼程序 。若张某挑选丙和丁,则需接触与甲和乙的托付关系。

  2.分析:法条定位: 涉及辩护权, 既然特别优于一般 ,优先选用《保证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可以搜 索:执业权利 。可以找到第 9 条,但经过思索,似乎过时,有点不合适,定位失败 。马上转 而找《刑诉法》,找到“辩护”章节,进而定位至第 39 条第三款。

  根据《刑诉法》 第 39 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惧活动犯罪,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 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可见,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只能 限制在侦查阶段。

  本案中,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已送至检察院,此时辩护人会见嫌疑犯张某,无需 再经过某市国家安全机关的批准。

  案例:李某因涉嫌有意损害被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 院审核检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托付了 辩护律师大状。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还实施诈骗,将 案件退回某市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某市中级法院一 审以有意损害罪和诈骗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大状认为 量刑过重直接向某省高级法院上诉,某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对李某量刑确实过重,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 问题:

  1.法院发觉新事实,主动退回检察院补侦,错误 。总结提问的实质:法院发觉新事实,可否 直接定罪的问题, 或者说能否主动发回的问题 。需要推断主体 、 阶段 、行为 。 主体: 法院。 阶段: 审判阶段 。鉴于解释优于法律,优先想到用《刑诉解释》;行为:发觉新事实, 能不 能直接判或者主动发回 。可以想到在“第一 审”中 。请思索,这个知识点应该在:开庭 、法庭 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应在那一块?应当在“宣判”附近 。进而定 位到第 297 条。

  2.大状直接上诉,错误 。问辩护人能够自主、单独上诉。既然是上诉问题,显然涉及第二审, 既然解释优于法律,优先适用《刑诉解释》,找到“第二审”,进而定位至第 378 条。

  3.二审法院因量刑错误,发回重审,错误 。考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的处理 。既然解释优于 法律,优先适用《刑诉解释》,找到“第二审”, 经过检索,定位失败 。此时注意, 不能马上 黑白配 。黑白配是最后手段, 即彻底 、全面定位失败后的办法 。 既然《刑诉解释》 中没有, 立刻想到去《刑诉法》 看看 。也找到“第二审”, 进而定位到第 236 条。

  答题模板:程序挑错型,相当于“推断是非型”的综合 。有几个错误写几段。 解析:

  第一, 某市中级法院将案件退回某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 第 2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觉新的事实,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补充 、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变更、补充 、追加起 诉或者补充侦查,或人民检察院不予回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作出 判决。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发觉李某还涉嫌诈骗,应当通知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决 定是否进行补充侦查。某市中级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的被动性要求,不得将案件主动退回某 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其次, 大状直接上诉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 第 378 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亲 属对第一 审判决不服的,经过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本案中,辩护人大壮对第一 审判决不 服 ,不能直接提出上诉,还需要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授权。

  最后, 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是违法的 。根据《刑诉法》 第 236 条规定, 第二审法 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中,某省高 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某确实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对李某改判,而不应将案 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黄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黄某托付了辩护律师齐某,庭审中,齐某发 现公诉人方某系被害人哥哥,向法庭申请方某回避,法庭经过审查,发觉方某与被害人不存 在亲属关系,驳回了齐某申请 。齐某不服,就驳避申请决定向某市中级法院上诉。

  法条定位:问法院在审判阶段驳避申请的问题 。既然问法院,既然解释优于法律,优先 适用《刑诉解释》,找“回避”,进而定位至第 36 条。

  根据《刑诉解释》 第 36 条的规定, 当事人 、 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 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 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 一) 若经过审查,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法定回避理由,应当决定休庭, 并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 ( 二) 若经过审查, 不符合刑 诉法规定的法定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避申请,不得复议。

  本案中,辩护人齐某发觉,公诉人系被害人哥哥而申请回避,属于存在身份不当的法定回避 理由,某县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某县检察院尽快审查作出决定。故而,某县法院不应 驳回齐某的回避申请。

  2.分析:法条定位:问回避申请被驳回该如何救济。本题中,齐某的回避申请是被法院驳回的,是故, 还是优先考虑适用《刑诉解释》,找到“回避”章节,进而定位至第 35 条。

  根据《刑诉解释》 第 35 条规定,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 驳回,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是,若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由法庭当庭 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

  本案中,齐某认为公诉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其回避申请被某县法 院驳回后,齐某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可见,齐某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而不能提起 上诉。

  案例:甲和乙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托付了辩护律师张三,乙托付了辩护律师 李四。张三在会见甲时,甲除了与张三沟通案情外,还告知张三乙其实改过户口 ,其犯罪时 差几天不满 16 周岁 。此外, 乙虽然年龄小, 却异常凶狠,他还曾过隔壁邻居 。 自己也 是因为害怕他才被迫一起诈骗的。

  1.分析:法条定位:问年龄不够大,是否应告知 。这意味着没有考查权利,考查的是义务 。虽然特别 优于一般 ,但也不能适用《保证执业权利规定》。 既然解释优于法律,优先考虑适用《公安 部规定》,查到“辩护”章节看看,似乎没有合适的条文 。试试《刑诉法》,找到“辩护”章节再 看看, 可以定位至第 42 条。

  根据《刑诉法》 第 42 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疑犯不在案发觉场, 未达刑事 责任年龄,或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 察院 。可见,这是辩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是甲的辩护人,基于托付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张三与乙之间不 存在托付关系, 因此对乙不用承担相应义务 。 因此, 即便张三收集到乙不满 16 岁的证据, 张三也没有义务告知某县公安机关。

  2.分析:法条定位:辩护人的揭发义务,即准备正在国公人 。虽然专门优于一般,但不能适用《执业 权利规定》, 因为问的是义务,没问权利 。再考虑解释优于法律,挑选适用《公安部规定》, 找“辩护”相关章节,没有找到合适条文 。转而适用《刑诉法》,找到“辩护”章节,进而定位至 第 48 条。

  根据《刑诉法》 第 48 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 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告 知办案机关。

  本案中,张三得知乙曾经过隔壁邻居,不属于乙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因 此张三没有义务将相关情况告知某县公安机关。

  案例:甲因有意损害乙被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甲托付了辩护律师大状。某县法院在审 理中,大状申请排除两项证据: 一是证人丙的一次证言,该证言对甲不利 。法院经过调查, 侦查人员系用言语威胁的方式猎取了证言。二是甲损害乙使用的匕首。法院经过调查,该匕 首系侦查人员没有搜查证非法搜查猎取,严峻影响司法公正,但侦查人员出庭解释称:“当时 申请了搜查证,结果在半路遗失,可当时已经敲门进入了甲家,若再返回补证,甲很可能会 毁灭证据或者逃走, 因此才直接搜查的。”

  1.分析:法条定位:问对非法证言是否排除,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既然专门优于一般,优先适用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而定位至第 6 条。

  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采纳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猎取 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经过法院调查,侦查人员通过威胁的方式猎取了丙的证言,属于严峻的非法取证行 为 ,对丙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

  2.分析:法条定位:既然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然专门优于一般,考虑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进而定位至第 7 条。

  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峻影响司 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经法庭调查,侦查人员违法搜查,猎取物证匕首,严峻影响司法公正 。但是,侦查 人员对违法搜查进行了合理解释,复原了该证据的可采性。是故,该匕首仍可作为定案根据, 无需排除。

  案例:戴某 ( 17 岁) 因在地铁上强制猥亵妇女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从戴某就读的 高中将其带回单位进行讯问,戴某承认了猥亵事实,戴某父亲随后赶到公安机关,向侦查人 员提交了一份诊断报告,证明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希望能从轻处罚。侦查人员认为,该诊 断报告并非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遂将诊断报告退回戴某 父亲并告知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 未成年人, 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注意关键词“未成年人”, 属于特别程序 。考虑 找《公安部规定》或者《刑诉法》里的“未成年人”章节 。既然解释优于法律,先找《公安部 规定》,找到“特别程序”,再找到“未成年人”章节,进而定位到第 323 条。

  ( 2) 没有为未成人嫌疑犯提供法援 。定位逻辑同上一 问 。找到《公安部规定》,“特别 程序”,“未成年人”,进而定位至第 320 条。

  ( 3) 侦查人员拒绝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既然解释优于法律,找一下《公安部规定》, 找到“侦查”章节,定位到第 191 条。

  答题模板:程序挑错型 。 实质是“推断是非型”的综合,有几处错误写几段。

  第一, 侦查机关讯问戴某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是错误的 。根据《公安部规定》 第 323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嫌疑犯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 中 ,某县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嫌疑犯戴某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违法的。

  其次, 侦查机关没有为戴某通知法律援助是错误的 。根据《公安部规定》 第 320 条规定, 在侦查阶段,未成年嫌疑犯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 供法律援助辩护。本案中,未成年嫌疑犯戴某没有托付辩护人,某县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某县司法局为戴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而不应让戴某父亲自行申请法律援助。

  最后, 侦查机关拒绝接收戴某父亲提交的诊断报告是错误的 。根据《公安部规定》 第 191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 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本案中,戴某父亲向某县公安机关提 交了关于戴某精神情况的诊断报告,该报告属于书证,与证明戴某的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某 县公安机关应当客观、全面收集与戴某定罪、量刑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对戴某父亲提交的 诊断报告不应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