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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网购纠纷、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短斤少两等民生问题,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3880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06.56万元,投诉按时初查率、按时办结率和举报按时核查率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73.36%。
该物业公司自2018年6月起负责中港城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中港城商业综合体内现入驻16家商户,该物业公司向该商业综合体内最终用户安装了不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电能表。
2021年1月起至12月,按照0.87元/千瓦时向商户收取电费,按照0.66元/千瓦时向四川省电力公司崇州市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
2022年1月起至10月,按照0.98 元/千瓦时向商户收取电费,按照0.76元/千瓦时向四川省电力公司崇州市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并在向该商业综合体内的商户收取电费时加入16台电梯的维保费、年检费和商业综合体的线月向商业综合体的商户多收54022.73元的电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人民币 54022.73 元,对该物业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年2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有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45盒、已开封牙胶尖1盒、已开封牙釉质粘合树脂化学固化型(非调拌型)2盒在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涉案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牙胶尖、牙釉质粘合树脂,没有及时清洗整理,与正常待用的器械混放在诊室中,故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没收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45盒、牙釉质粘合树脂2盒、牙胶尖1盒;罚款人民币24000元。
消费者举报称“某快餐店以超过活动期为由,拒不兑现朋友圈集赞换礼品的承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印有“朋友圈集赞8个,免费领哆哆鸡排”的宣传单875张,宣传单正反面均未标示活动时间和具体奖品信息;店内菜单亦无承诺兑换商品。经查,当事人为提升营业额,利用互联网平台订做宣传单2000份;分别在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4日、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6日开展两场活动;发放宣传单时,以口头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时间。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日,市民在12315平台举报“其在公司食堂就餐时吃到了蟑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后厨存在以下问题:卫生条件差、食品摆放不规范、环境污秽不洁、三防设施设备不齐全。
经查,市民举报属实。而涉事食堂由广东省某公司崇州分公司承包,2021年6月21日开始经营,截至被举报时(2023年1月2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省某公司崇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广东省某公司崇州分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对广东省某公司崇州分公司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